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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就业服务局、邓红霞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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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539号
  • 案件名称

    蓝田县就业服务局、邓红霞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蓝田县就业服务局;邓红霞;罗朗;李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22民初3539号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杨龙,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红霞,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罗朗,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李娟,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诉被告邓红霞、罗朗、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负担。审 判 员  马   小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琳书记员赵耀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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