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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二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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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二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何二雄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64号之一被执行人何二雄,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浐灞XXX,居民。本院执行何二雄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何二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短信向被执行人何二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二雄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询到何二雄名下有银行存款,查询何二雄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但未扣押)、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21年8月3日,本院在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二雄有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将被执行人何二雄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何二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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