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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祥、赛力克吐苏布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3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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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3执722号
  • 案件名称

    潘玉祥、赛力克吐苏布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福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潘玉祥;赛力克吐苏布汗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潘玉祥,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唐萍,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赛力克吐苏布汗,男,1984年02月16日出生,哈萨克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玉祥与被执行人赛力克吐苏布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赛力克吐苏布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赛力克吐苏布汗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新4323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潘玉祥给付工程款25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关于本案案款254800元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为:被执行人赛力克吐苏布汗于2021年12月向申请执行人潘玉祥给付40000元,于2022年12月向申请执行人潘玉祥给付50000元,于2023年12月向申请执行人潘玉祥给付60000元,于2024年12月将本案剩余案款104800元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潘玉祥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赛力克吐苏布汗名下的位于福海县阔克阿尕什乡都孜根德村的400亩地承包费下来,将本案案款全部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潘玉祥给付完毕。鉴于双方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审判员    马辉审判员    古丽娜尔藏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库拉沙依拉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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