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浩洋、秦崇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37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3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浩洋、秦崇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程浩洋;秦崇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浩洋,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秦崇宁,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浩洋与秦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