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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荣华、袁道敏等廖萍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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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2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范荣华、袁道敏等廖萍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范荣华;袁道敏;廖萍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荣华,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慧,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道敏,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廖萍华,女,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范荣华与袁道敏、廖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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