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荣华、袁道敏等廖萍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6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263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荣华、袁道敏等廖萍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范荣华;袁道敏;廖萍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荣华,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慧,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道敏,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廖萍华,女,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范荣华与袁道敏、廖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佳富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保631号 下一篇 张某、陈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