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6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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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6353号案件名称
代某某、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代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6353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代某某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首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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