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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6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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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6353号
  • 案件名称

    代某某、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代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6353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代某某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首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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