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顺才、蒋兆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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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555号案件名称
徐顺才、蒋兆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顺才;蒋兆芳;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555号原告:徐顺才,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蒋兆芳,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门桥小区5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2320802J。法定代表人:芮有华。原告徐顺才、蒋兆芳与被告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徐顺才、蒋兆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顺才、蒋兆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媛书 记 员 龚珉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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