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健、四川巨科吊装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7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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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733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健、四川巨科吊装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田健;四川巨科吊装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冉定豪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健,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被执行人四川巨科吊装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AUD8KOD。住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二环路(钰恒江南)。法定代表人:冉定豪,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冉定豪,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巨科吊装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张吉怀铁路桐油坪跨杭瑞高速特大桥项目经理部工程款50,922元及利息与执行费663.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代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麻 林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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