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惠惠、程星星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3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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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3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惠惠、程星星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惠惠;程星星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惠惠,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程星星,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郭惠惠与被告程星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34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程星星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郭惠惠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694号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惠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星星银行存款3,3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惠惠,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程星星,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郭惠惠与被告程星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34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程星星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郭惠惠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694号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惠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星星银行存款3,3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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