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3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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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3005号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伟;彭启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伟,男,生于1992年3月8日,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彭启艳,女,生于1995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伟、彭启艳的银行存款62946.84元(不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诉讼费878元,执行费1171元,从被执行人刘伟、彭启艳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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