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梓涵、洪静文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异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异46号
  • 案件名称

    闫梓涵、洪静文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闫梓涵;洪静文;李伟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异46号异议人:闫梓涵,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洪静文,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李伟,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异议人闫梓涵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解封已冻结微信号:×××的零钱共2660.6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异议人闫梓涵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闫梓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闫梓涵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孙 凌审 判 员  徐惠平审 判 员  谌官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富胜书 记 员  刘 妮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