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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国臣、金万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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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6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关国臣、金万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关国臣;金万林;金万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国臣,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王金贤,男,律师。被执行人:金万林,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金万海,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国臣与被执行人金万林、金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以(2018)黑1024执371号之五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金万海银行存款。现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8)黑1024执371号之五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金万海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鑫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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