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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喜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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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94号
  • 案件名称

    黄喜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黄喜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94号被执行人:黄喜军。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喜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湘1003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喜军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84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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