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喜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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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94号案件名称
黄喜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喜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94号被执行人:黄喜军。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喜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湘1003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喜军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84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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