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熊先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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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83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熊先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熊先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西街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75771671X。负责人:肖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先伦,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先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先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14.75元及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执行费等义务,因被执行人熊先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熊先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关、证券机构、网络银行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熊先伦户籍地泸县玉蟾街道清平社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熊先伦未在清平社区常住,清平社区无房产。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先伦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8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刚书 记 员 赵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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