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马玉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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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13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马玉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马玉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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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11号、11-1号、11-2号。法定代表人:张璇。被执行人:马玉玺,男性,1987年07月09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玉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玉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玉玺偿还申请人210393.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玉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马玉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玉玺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里1-5-501号房产。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10393.86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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