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马玉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13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1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马玉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马玉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11号、11-1号、11-2号。法定代表人:张璇。被执行人:马玉玺,男性,1987年07月09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玉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玉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玉玺偿还申请人210393.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玉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马玉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玉玺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里1-5-501号房产。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10393.86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