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1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1403号案件名称
李海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海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1403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海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海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移送部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海君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李海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邱连彭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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