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云、李嘉骏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791财保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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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91财保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海云、李嘉骏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海云;李嘉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财保109号之一申请人:王海云,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申请人:李嘉骏,男,199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海云与被申请人李嘉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冀0791财保109号民事裁定。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海云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嘉骏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嘉骏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临时车牌号为京C×××××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海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时信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 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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