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传林、周茂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7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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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7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文传林、周茂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文传林;周茂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传林,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煌智,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茂根,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关于文传林与周茂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2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36,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周茂根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周茂根名下有银行存款618.84元,已予扣划,扣除50元执行费后,剩余568.8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周茂根名下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房屋,系宅基地上建房,且与他人共有,本院已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周茂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传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阳大伟审判员 杨 晓 斌审判员 杨 霜 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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