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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1、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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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098号
  • 案件名称

    戴某1、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戴某1;顾某;戴某2;徐广荣;戴熙喆;戴徐仁;戴嫚嫚;张以兰;丁名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市丰驰运输有限公司;安达市晨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徐永星;徐永亮;马晓芳;徐广军;孙海霞;刘刚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1,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跳口村戴西庄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女,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暨法定监护人(原审被告,戴某2之母):钱某,199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四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谨睿,江苏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广荣,女,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跳口村戴西庄2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熙喆,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徐仁,男,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嫚嫚,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以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名宝,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东岭村171-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6号创业服务中心西侧临沂软件园。负责人:何余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丰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法定代表人:凌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晨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老虎岗镇。法定代表人:陈洪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星,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董跳村小西庄6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亮,男,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广军,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董跳村小西庄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董跳村小西庄53号。以上六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某1、顾某、钱某、戴某2因与被上诉人徐广荣、戴熙喆、戴徐仁、戴嫚嫚、张以兰、丁名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市丰驰运输有限公司、安达市晨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徐永星、徐永亮、马晓芳、徐广军、孙海霞、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戴某1、顾某、钱某、戴某2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8.33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肖 红审 判 员  李叶葳审 判 员  董亚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辉书 记 员  刘雨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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