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有玲、魏启兴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8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820号案件名称
雷有玲、魏启兴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雷有玲;魏启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820号原告:雷有玲,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成虎,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魏启兴,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县,粮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县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解放北路碧水家园17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陶守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雷有玲与被告魏启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雷有玲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有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有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有玲负担。 审判员 申辉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树莲书记员 魏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