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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孙仲利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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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31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孙仲利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孙仲利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848886718L,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姜楠。 被执行人:孙仲利,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仲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仲利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保险费共计99370.3元,并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95元、申请执行费13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孙仲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孙仲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孙仲利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仲利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仲利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仲利名下的五菱牌×××、江淮牌×××车辆已达报废或临近报废,已无处置价值,故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截至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仲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孙仲利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仲利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因在(2020)浙1022执2387号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孙仲利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故本案不再重复作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仲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3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兆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吴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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