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益阳市铭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7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717号案件名称
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益阳市铭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益阳市铭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717号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后阳化工园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036306070。法定代表人:蔡炳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市铭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9104141XJ。法定代表人:李有林,该公司股东。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铭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益阳市铭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88元,由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