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周建辉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626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62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周建辉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廊坊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周建辉;刘力坤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6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磨汊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76176425J。法定代表人:胡万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霞(该公司员工),女,1979年9月19日,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周建辉,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刘力坤,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执行人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辉、刘力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100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1551.44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3437元、执行费547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21年6月2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民政,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7月2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8月19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六、2021年9月9日本院进行第四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七、2021年9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9日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九、2021年8月1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0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展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