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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诗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81刑初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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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刑初484号
  • 案件名称

    路诗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路诗文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81刑初484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诗文,男,汉族,初中文化。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0日被泰安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日被神木市某局取保候审。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木检刑诉〔202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诗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路诗文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JH5528号黑色“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神木市店塔镇崇勋大街龙泉湾KTV门口倒车时,被神木市某局交通管理大队店塔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店塔中队值班室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后经榆林市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路诗文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3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诗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洪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诗文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再犯本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决定对其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诗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文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俊芳 书 记 员 麻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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