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李小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9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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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9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康宁、李小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康宁;李小玉;康海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宁,女,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小玉,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康海军,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康宁与被执行人李小玉、康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经立案执行,依法于2021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内060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名下的保单,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告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6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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