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化林、路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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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71-1号案件名称
贾化林、路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贾化林;路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督2号支付令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贾某某在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房屋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某某在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补偿款14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赵智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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