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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化林、路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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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71-1号
  • 案件名称

    贾化林、路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贾化林;路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督2号支付令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贾某某在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房屋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某某在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补偿款14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赵智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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