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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书、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异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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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异62号
  • 案件名称

    李孝书、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孝书;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异62号申请执行人:李孝书,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向军,金沙县禹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65990)。营业场所: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负责人:聂伟明。第三人: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兴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AJXU1L2K。法定代表人:聂帆。本院在执行李孝书申请执行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以下简称绮陌乡兴荣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依据:织劳人仲案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孝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或变更第三人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作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孝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绮陌乡兴荣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织劳人仲案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时被执行人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现被执行人绮陌乡兴荣煤矿因政策原因变更为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与绮陌乡兴荣煤矿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且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在他案仲裁案件中承诺自愿承担原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资产和法律清偿连带责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我院提交了其本人身份证,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织劳人仲案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织劳人仲案字(2020)第L-159号仲裁调解书,企业名称为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各一份。第三人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我院依职权到织金县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到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调取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绮陌乡兴荣煤矿(设立独立法人)采矿权转让合同、承诺书;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费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营业执照各一份。经审查查明,李孝书与绮陌乡兴荣煤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织劳人仲案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申请人李孝书与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孝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43805.2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21年1月5日,李孝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绮陌乡兴荣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因该矿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21年6月3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另查明,2020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绮陌乡兴荣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名称为“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仅限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绮陌乡兴荣煤矿经决议注销登记,注销时未依法进行清算。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受让获得绮陌乡兴荣煤矿采矿权,并将采矿权人名称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将原矿山名称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变更为“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兴荣煤矿”。变更矿山名称登记时,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出具书面承诺书“我公司郑重承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原采矿权人未履行的各项法定义务和责任,由我公司负责履行和承担”。2020年11月26日,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向织金县仲裁委员会书面承诺“因我矿名称由原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变更为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现承诺原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的仲裁案件均由现在的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承担”。2021年,涉绮陌乡兴荣煤矿的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已由绮陌乡兴荣煤矿变更为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并经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仲裁调解。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绮陌乡兴荣煤矿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绮陌乡兴荣煤矿未依法进行清算即经决议注销登记。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受让获得绮陌乡兴荣煤矿采矿权,并完成相应的采矿权人和矿山名称变更。在办理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变更及运营期间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承诺绮陌乡兴荣煤矿原采矿权人未履行的各项法定义务和责任由该公司负责履行和承担;且在2021年涉绮陌乡兴荣煤矿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与仲裁并达成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李孝书申请追加第三人织金县兴荣矿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应予支持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为李孝书申请执行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执行依据:织劳人仲案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的被执行人;二、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起十日内向李孝书履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43805.25元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军审 判 员 耿晓峰审 判 员 刘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毛 孟书 记 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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