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超胜金属材料加工厂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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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275号案件名称
江北区超胜金属材料加工厂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江北区超胜金属材料加工厂;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275号 原告:江北区超胜金属材料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25号1幢第4层H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XERA0X0。经营者:高超,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常,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董事长。原告江北区超胜金属材料加工厂与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北区超胜金属材料加工厂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超胜金属材料加工厂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超胜金属材料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340.90元,减半收取计1670.45元,由原告江北区超胜金属材料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易 圣 丰书 记 员 唐 灏 月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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