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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三十六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3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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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3034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三十六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三十六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303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州区秦东门大街28号。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十六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州区通灌南路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十六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 健审判员 高 旭审判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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