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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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711号案件名称
熊建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熊建军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711号指定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赵某,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权利人:刘某,女,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权利人:涂某,女,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熊建军,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权利人赵某、刘某、涂某与被执行人熊建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也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尚监狱服刑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刑初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刘某、涂某经济损失763,713.5元,经本次执行,上述赔偿款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望博审 判 员 陈 琳审 判 员 毛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 娇书 记 员 施佳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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