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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楠、张鲁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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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2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亚楠、张鲁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亚楠;张鲁蓉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亚楠,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员工,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张鲁蓉,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新区税务局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楠与被执行人张鲁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亚楠与被执行人张鲁蓉于2021年9月22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亚楠与被执行人张鲁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博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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