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溆浦县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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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05号案件名称
陈健、溆浦县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陈健;溆浦县交通运输局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溆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四组50号。负责人:张涛,该局局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健与被执行人溆浦县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122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溆浦县交通运输局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健租金3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申请费44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陈健与被执行人溆浦县交通运输局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陈健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1224民初47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1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蕾审判员 奉志辉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恒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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