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12民辖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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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辖69号案件名称
张辉、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辉;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李宏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辖69号原告:张辉,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郭朱凤,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良,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张辉与被告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李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张辉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宏良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李宏良系被告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生钢业)原股东,后被告星生钢业委托原告处理其与浙江投融界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融界公司)的易融宝白金版服务合同事宜,被告星生钢业因资金紧张委托原告代为垫付服务费,2018年4月27日原告代表被告星生钢业与投融界公司签订易融宝白金版服务合同时,将58000元汇入投融界公司账户内。两被告于2018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原告代为支付服务费58000元的事实。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辉原系该院干警(现已离职),故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鉴于泰兴市人民法院具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本院同意该院将本案移送其他基层法院审理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锦华审 判 员 瞿廷英审 判 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严 蒙书 记 员 陈晓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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