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书龙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4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447号案件名称
景县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书龙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景县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书龙;叶金亮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447号原告:景县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新大街环保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5493418K。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书龙,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叶金亮,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景县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书龙、叶金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向原告景县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13480元,但原告景县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景县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代宪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瑜书 记 员 温明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兴稳、梁子铭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3执1969号 下一篇 孙某某、刘某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28执保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