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等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3执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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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执1199号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等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胡朝贵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3执1199号执行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安富街道三江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95831990Y。法定代表人:张启玉。被执行人:张启玉,女,生于1966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胡朝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胡朝贵追收诉讼费一案中,经本院“五查一控”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胡朝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机关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3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周定洪审判员 胡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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