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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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执2013号案件名称
马云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云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3执2013号被执行人:马云龙,男,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马云龙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72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人马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马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史由胜人民币2130元;退赔被害人卞光义人民币40元。因被告人未缴纳罚金也未退赔,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4日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来院就此案履行义务。2021年6月4日、9月10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不足以清偿罚金和退赔金额。本院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该案目前执行标的2170元,执行标的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凤山审判员 梁 亮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轩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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