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美、大连俊豪水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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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95号案件名称
朱永美、大连俊豪水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永美;大连俊豪水暖工程有限公司;梁万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95号原告:朱永美,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大连俊豪水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1305Y6B。法定代表人:梁万利。被告:梁万利,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永美与被告大连俊豪水暖工程有限公司、梁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美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永美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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