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宝来、陈立柱等协助组织卖淫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终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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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终706号案件名称
吴宝来、陈立柱等协助组织卖淫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宝来;陈立柱;卢伟案件缘由
协助组织卖淫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终706号原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宝来,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华逸天伦水世界休闲酒店营销人员,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景辉,系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立柱,别名陈阳,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华逸天伦水世界休闲酒店营销人员,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捕前住址辽宁省营口市。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7日被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3月12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于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伟,男,1994年1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华逸天伦水世界休闲酒店营销人员,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捕前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宝来、卢伟、陈立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辽018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立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吴宝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卢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宝来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宝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宝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宝来撤回上诉。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辽018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尉增奎审 判 员 袁俊峰审 判 员 李 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恩泽书 记 员 刘美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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