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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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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5243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5243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刘友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云,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以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 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紫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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