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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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839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彩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839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39606354。住所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卫恒,该行职工。被告:宋彩林,女,1962年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谢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向露书 记 员 刘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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