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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中与张卫红、曹学耕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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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532号
  • 案件名称

    陈卫中与张卫红、曹学耕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卫中;张卫红;曹学耕;益阳市红润电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陈卫中,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张卫红,女,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曹学耕,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益阳市红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龙光桥镇龙光桥村段家湾组。法定代表人:张卫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卫中与张卫红、曹学耕、益阳市红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3民初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志勇审 判 员  邓馥晖审 判 员  陈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姚 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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