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中与张卫红、曹学耕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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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532号案件名称
陈卫中与张卫红、曹学耕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卫中;张卫红;曹学耕;益阳市红润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陈卫中,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张卫红,女,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曹学耕,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益阳市红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龙光桥镇龙光桥村段家湾组。法定代表人:张卫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卫中与张卫红、曹学耕、益阳市红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3民初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志勇审 判 员 邓馥晖审 判 员 陈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姚 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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