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维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2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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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2939号案件名称
郑维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郑维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2939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郑维江,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7)黔011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郑维江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郑维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内容:1、生效判决书中第一项中被执行人郑维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应缴纳罚金10000元。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维江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维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郑维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郑维江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郑维江纳入长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我院现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我院合议庭合议后,同意对(2021)黔0112执2939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我院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黔0112执2939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审判员 曾 浩审判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钱俊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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