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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杨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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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211号
  •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杨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杨建伟;姜颖;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66号天府名居营业房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姚国徽,行长。被执行人:杨建伟,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姜颖,女,汉族,1986年1月8日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法定代表人:魏忠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成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杨建伟、姜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来函要求对其终结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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