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恒旺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恢2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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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恢209号之一案件名称
保定市恒旺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保定市恒旺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恢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恒旺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柴增旺,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光,经理。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恒旺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恒业欧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恒旺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业欧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3427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440元、保全费2230元、执行费168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案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业欧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业欧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太仆寺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业欧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不动产、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7月13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业欧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6、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业欧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7、本案标的款342700元、受理费6440元、保全费2230元、执行费1685元,共计353055元。全部案件款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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