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张亚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民终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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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终2457号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张亚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张亚茹;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宽城百仕达分店;北京南方盛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吕博学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民终2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上河西村富越小区前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庞晓雅,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清华,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该公司物业经理,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茹,女,1991年4月4日出生,宽城紫水晶歌厅负责人,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河北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义,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宽城百仕达分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上河西村富越小区前百仕达购物中心第1层第1号。负责人:刘冠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南方盛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6号。法定代表人:肖敏洪,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博学,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飞,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亚茹、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宽城百仕达分店(以下简称“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北京南方盛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盛杰公司”)、吕博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7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仕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兴、宋清华,被上诉人张亚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王可义,被上诉人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被上诉人北京南方盛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被上诉人吕博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1)冀0827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次重审的一审法院判决,对(2020)冀08民终3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还重审的理由,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理睬。在不同阶段的侵权主体、不同阶段的侵权损失,均未查清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亚茹与2019年6月28日达成了漏水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依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张亚茹损失267,992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将2019年6月28日协议认定为上诉人自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一,2019年6月28日,上诉人并不是因为上诉人原因导致KTV发生漏水的补偿,而是上诉人在装修时,对KTV地下室东、西侧楼道顶棚开3-4个孔的补偿。这份口头补偿协议,均是以KTV继续营业为前提的,而补偿的方式,就是为KTV免费更换新的消防设备、免费安装空调主管道。第二,2019年6月28日达成口头补偿协时,KTV还没有发生漏水。因此,2009年6月28日口头补偿协议,与漏水事件无关,与KTV漏水损失无关。二、一审判决关于漏水原因及责任主体的认定,事实不清。在本案的侵权构成中,一审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其漏水原因,与上诉人负责安装、维护的下水管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一审原告,而非上诉人。而一审判决在未查清漏水到底是从下水管道而来,还是从楼上地板防水层而来的情况,将赔偿责任完全判令给上诉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在未查清具体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仅根据上诉人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就非法的排除了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公司、南方盛杰公司存在侵权的可能性,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敬希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张亚茹答辩称,一、本案侵权事实存在,损害结果与被告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一次漏水,被上诉人张亚茹租赁的房屋顶部漏水。原审被告吕博学实际在2019年年初就承租了富越小区的商业楼,在2019年2月份即开始了基础装修,基础装修包括了地板打水泥垫层,在打水泥垫层时就多次向楼下的紫水晶歌厅漏水,其中卫生间泡塌、歌厅包间漏水就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导致歌厅无法正常营业。在得到吕博学的员工宋清华承诺对漏水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赔偿后,张亚茹在5月14日开始停业,等待吕博学的修复后继续营业,张亚茹与百仕达电工郝荣华的电话录音以及紫水晶歌厅聘用的经理曾万存(曾万存在原审二审中出庭作证)均证实了上述事实。第二次漏水,刘宝全、宋清华安装下水管道漏水。在等待吕博学修复期间,5月18日宋清华和刘宝全在歌厅的顶棚安装下水管道,该下水管道是百仕达购物中心所使用的下水管道。安装后试水时,下水管道大量漏水,浸泡、水淹了歌厅的包房,尤其是603、666、555、999、813、815、821、802这八个包间,出现潮湿粉化,包间里的电视、音响等电子设备均被漏水打湿受潮,无法开启使用,其中555、666、813、815这四个包间顶棚整体泡塌掉落,地下一层的走廊顶棚因为安装下水管道和空调管道,已经完全被其掀开破坏,无法继续使用,河北省科鉴技术咨询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已经对现场进行勘验描述,现场勘验时各方也都在场看到了实际状况,根本不是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说仅仅在歌厅棚顶开了3-4个孔那样轻描淡写。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歌厅被损坏的设备、电子线路等管线的毁坏系房屋顶棚漏水所致,鉴定意见直接确定了上诉人漏水与张亚茹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张亚茹看到已经无法修复后积极联系了吕博学和楼管会人员,楼管会负责人唐学财召集了三方人员在2019年6月28日碰面进行协商,吕博学主要是承诺给歌厅损坏的部分按照原样维修,其次才是更换消防设备,安装空调总管道,费用均由百仕达公司承担,同时承诺紫水晶歌厅与百仕达购物中心同时开业。这是三方当时达成的共识,但是之后吕博学并没有按照约定给歌厅修复赔偿。第三次跑水,呷哺呷哺公司排污跑水。在7月中旬呷哺呷哺餐厅开业期间,呷哺呷哺公司未经张亚茹同意擅自向张亚茹租赁房屋的地下污水池排污,导致大量污水溢出,淹泡了整个地下一层的包间,张亚茹提交的照片就是宋清华组织百仕达员工和呷哺呷哺员工在歌厅淘水的现场情况证明。这次污水池跑水进一步加剧了歌厅的破坏程度。因为吕博学没有兑现对张亚茹歌厅漏水造成损坏进行修复的承诺,在百仕达公司的要求下,张亚茹于2019年7月25日向百仕达公司递交了要求赔偿的损失清单,损失清单包括:1、从5月14日至2020年1月15日231天不能营业的房租损失;2、包房被水淹的电器设备、管线电线的损失;3、百仕达安装下水管破坏歌厅顶棚的损失。该损失清单与张亚茹出示的其他证据,还有《鉴定意见书》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上诉人自己出示的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张亚茹歌厅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以及与吕博学和百仕达公司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尤其是该损失清单还是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是对侵权事实和因果关系的明显自认。二,原审被告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的漏水、跑水淹泡,张亚茹歌厅已经彻底无法继续经营下去。首先,歌厅停业是因为吕博学装修漏水所致,被迫停业是为了等待吕博学给修复后能继续经营,其次,5月18日宋清华在歌厅安装下水管后的多次漏水、跑水,使歌厅彻底无法经营。以上几次的漏水、跑水造成的损坏后果,在有关鉴定机构现场勘验中,均有记录,各方人员都有目共睹。吕博学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从2019年3月5日租赁了上河西富越小区楼管会的商业楼,到吕博学于2019年4月1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了百仕达商贸公司,百仕达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将其承租房屋的一部分转租给了呷哺呷哺公司,呷哺呷哺公司又于5月27日将承租房屋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了北京南方盛杰公司,在这一系列转租和承包过程中,吕博学承租楼房的整个装修工程始终没有停止过,歌厅房屋的顶部漏水和吕博学安装下水管道漏水及呷哺呷哺公司开业期间向歌厅地下污水池大量排污水造成污水大量溢出淹泡房间,都是在吕博学的装修和转租、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原审虽然排除了吕博学、呷哺呷哺公司和南方盛杰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张亚茹也尊重原审法院的判决,因此张亚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宽城百仕达分店答辩称,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南方盛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博学答辩称,同意百仕达的说法。张亚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赁费损失350,000.00元、装修修复损失33,562.00元、各种电子设备损失14,430.00元,共计397,992.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亚茹与宋成河和宽城县上河西新兴富越小区楼管会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宽城县河西路富越小区商业楼地上一层138平方米及地下一层1666平方米(共计1804平方米)房屋,用于开办紫水晶歌厅,租赁期为5年,从2017年12月17日至2022年11月30日,年租金35万元,租金采取上交租方式,2019年租赁费已经交付完毕。2019年3月5日,被告吕博学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上河西新兴富越小区楼管会成员王立成、唐学财、王俊杰、李学军签订了《上河西商业楼租赁合同》,租赁了位于宽城镇上河西村(原鑫河商厦楼)的一部分,即地下一层、地上三层,总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上述租赁房屋的面积包括原告开办紫水晶歌厅占用的地上一层138平米和地下一层1666平米。2019年4月1日,吕博学与百仕达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百仕达公司(原告占用的1804平米房屋除外)。2019年5月10日,百仕达公司(作为甲方)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从吕博学处租赁房屋的一部分,地上一层358平方米出租给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6.9.3条约定:“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合格且适当的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以及餐厅卸(接)货的地点和通道等,且保证相应管道、线路、地点和通道的畅通无障碍,满足乙方的正常经营使用。同时,甲方的前述安排应不影响相邻各方利益,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及索赔(而乙方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有关职能部门标准),则甲方应负责息讼,保证乙方不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2019年5月27日,呷哺公司与南方盛杰公司签订了《承德宽城百仕达店装修、电气工程施工(概算)合同》,将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餐厅装修、电气工程承包给南方盛杰公司施工。2019年5月14日,原告开办的紫水晶歌厅停业。2019年6月28日,原告方与被告百仕达公司在房东王立成、唐学财的参与下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1、紫水晶歌厅继续营业,作为补偿,百仕达同意负责更换新的消防设施、设备,负责安装好空调主管道,全部费用由百仕达购物承担…”2019年7月22日,原告因其开办的紫水晶歌厅地下一层漏水严重,找被告百仕达进行协商,并向百仕达公司提交了损失清单。原审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省科鉴技术咨询研究院对原告承包使用房屋时被损坏的设备、电子线路等损害原因进行鉴定。河北省科鉴技术咨询研究院出具冀科鉴科咨研字【2019】第078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一)张亚茹承包使用房屋时被损坏的设备、电子线路等管线的损坏系房屋顶棚漏水所致;(二)张亚茹承包使用房屋时被损坏的设备、电子线路等管线的损坏程度(电视机、音响及配套设备)如下:1、555包房1台点歌屏损坏不能使用。2、合计54个话筒生锈不能使用。3、两台液晶电视背板锈蚀,虽然可以使用,但降低了使用寿命和既有价值。4、安装在走廊的奥克斯空调机因电路短路不能正常使用。5、配套线路中,因大量回路的绝缘电阻值都低于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能使用。原告的损失经承德坤元资产评估公司评估,鉴定结论为装修修复损失、电子设备损失共计47,992元。原告为进行鉴定而花费鉴定费用共计45,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造成原告损失的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及侵权责任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所述四被告对其造成的财产及房租损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漏水,原告诉称系吕博学装修所致,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5月14日发生了漏水,仅有郝电工的证言,但被告对该证言不认可,且郝电工未出庭作证,原告无法证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吕博学对原告的财产及房租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阶段漏水,由于被告百仕达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租赁了宽城满族自治县河西路富越小区商业楼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原告租赁的面积除外),其租赁的位置与原告租赁的位置存在相邻,百仕达公司在租赁商厦后,开始进行排水管道等工程的施工。2019年5月18日,被告百仕达公司在紫水晶歌厅地下室东、西侧楼道顶棚开孔进行下水管道的安装;2019年7月22日,原、被告均承认原告的经营场所发生了漏水,且2019年7月25日原告为被告百仕达公司提交了损失清单,被告百仕达公司对该清单亦表示认可,可以证实因被告百仕达公司的装修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营场所漏水。另,经河北省科鉴技术咨询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所载鉴定意见结论为:歌厅被毁坏的设备、电子线路等管线的毁坏系房屋顶棚漏水所致,因此被告百仕达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并未证实被告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南方盛杰公司的装修电器工程导致此阶段发生漏水,故被告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南方盛杰公司不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百仕达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阶段排污跑水浸泡,首先,原告主张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在经营过程中将污水排入原告方自用污水池,造成溢水致使原告损失,该主张与鉴定结论原告损失系顶棚渗漏水所致不符;其次,在百仕达公司(甲方)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合格且适当的各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以及餐厅卸(接)货的地点和通道等,且保证相应管道、线路、地点和通道的畅通无障碍,满足乙方的正常经营使用。同时,甲方的前述安排应不影响相邻各方利益,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及索赔(而乙方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有关职能部门标准),则甲方应负责息讼,保证乙方不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因此,即便呷哺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造成了原告相应的损失,此部分损失也应由被告百仕达公司承担。故,对原告主张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鉴定,原告的装修修复损失、电子设备损失共计47,992.00元,鉴定费45,000.00元,应由百仕达公司予以赔偿。原告虽于2019年5月14日停业,但未能证明停业原因系被告百仕达装修漏水及污水池跑水浸泡所致,故其诉请由被告承担2019年度租赁费35万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6月28日达成协议后,被告百仕达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加之后来发生的漏水及污水池跑水浸泡的事实对原告未能继续营业造成严重影响,故本院对原告后半年的房屋租赁费损失175,000.00元予以认定,此款应由百仕达公司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亚茹损失267,992.00元(装修修复损失、电子设备损失共计47,992.00元+鉴定费45,000.00元+房屋租赁费损失17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亚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70.00元,由原告张亚茹负担2,375.00元,由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895.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河北省科鉴技术咨询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所载鉴定意见结论为:歌厅被损坏的设备、电子线路等管线的损坏系房屋顶棚渗漏水所致。本案中,被上诉人张亚茹所述因漏水造成其财产及房租损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漏水,被上诉人张亚茹诉称漏水发生于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14日系吕博学装修所致;第二阶段漏水系上诉人百仕达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在租赁商厦后,百仕达公司安装下水管道导致漏水;第三阶段系因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向被上诉人张亚茹地下污水池排污,导致污水溢出淹泡地下一层包间所致。通过分析三次漏水的时间及漏水原因并结合全案证据来看,根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可排除案涉漏水问题所造成歌厅的损失系因第三阶段呷哺公司百仕达分店排污所致。2019年3月5日,被上诉人吕博学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上河西新兴富越小区楼管会成员王立成、唐学财、王俊杰、李学军签订了《上河西商业楼租赁合同》,2019年4月1日,吕博学与百仕达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百仕达公司,2019年5月14日,被上诉人开办的紫水晶歌厅停业。现无证据证明吕博学在占有使用其所租赁的房屋期间曾发生过漏水事件,而2019年6月28日,被上诉人张亚茹与上诉人百仕达公司在房东王立成、唐学财的参与下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后被上诉人张亚茹因其开办的紫水晶歌厅地下一层漏水一事,找上诉人百仕达进行协商,并向百仕达公司提交了损失清单。根据该口头补偿协议的协商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后向百仕达公司提交损失清单的行为能够佐证本案事实,上诉人虽对该口头补偿协议予以否定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另外,针对赔偿房租损失费问题,根据《鉴定意见书》所载:因房屋漏水导致歌厅设备、电子线路损坏。确已影响歌厅正常营业带来房屋租赁费损失,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赔偿后半年房屋租赁费损失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70.00元,由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百仕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闫 鸿审 判 员 金小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薛 静书 记 员 伊彤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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