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华、王圣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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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5172号案件名称
周益华、王圣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益华;王圣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5172号原告:周益华,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会,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圣辉,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周益华与被告王圣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周益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益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益华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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