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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益华、王圣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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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5172号
  • 案件名称

    周益华、王圣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周益华;王圣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5172号原告:周益华,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会,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圣辉,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周益华与被告王圣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周益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益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益华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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