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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28执保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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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8执保474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28执保474号申请人:山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1309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银行存款。至此,对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1428执保474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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