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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贵、王丽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7执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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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356号
  • 案件名称

    杨世贵、王丽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世贵;王丽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7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杨世贵,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丽霞,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杨世贵与被执行人王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707民初5571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文书:被告王丽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世贵支付代偿款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2.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因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怀胜审 判 员 杨 杰审 判 员 陈 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臧浩羽书 记 员 韩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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