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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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沪03破19号之一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银邦担保租赁有限公司;高远控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破19号之一申请人:高远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14日,高远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远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了分配,现已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起的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及追缴抽逃出资议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不再进行起诉,截至当前也无债权人提起相应诉讼。管理人已对高远公司对外投资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为提升破产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高远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后续有追回财产,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追加分配。本院认为,相应的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已经裁定确认,现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其余如有可供分配财产,管理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追加分配。现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远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郭大梁审 判 员 刘 琳审 判 员 姚 磊法官助理 张蒙蒙书 记 员 张蒙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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