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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璐、石雅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1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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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1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璐、石雅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璐;石雅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璐,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李勇,天山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石雅军,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璐与被执行人石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申请撤回对石雅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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