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璐、石雅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1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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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173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璐、石雅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璐;石雅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璐,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李勇,天山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石雅军,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璐与被执行人石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申请撤回对石雅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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